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法定代理人
張榮俊
訴訟代理人
鄭國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群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