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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66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紀文惠

原告
大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士勝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伍拾貳萬壹仟柒佰零陸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伍仟肆佰元,尚欠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慧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97,772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23,934 元
(三)訴訟標的金額共1,521,7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4,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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