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3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熊冬梅
相對人
林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玖拾貳元後,本院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七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三一號停止執行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100年度司執字第107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00年度北簡字第27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3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