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熊冬梅
- 相對人
- 林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玖拾貳元後,本院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七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三一號停止執行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100年度司執字第107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00年度北簡字第27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