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君澤
- 相對人
- 吉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楞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9日以99年度北簡字第1908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75元合 計 2,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