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4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54號
- 原告
- 何賢三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會律師
- 被告
- 豪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柏洲
- 訴訟代理人
- 施竣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100 年北簡字第10454 號給付租金事件,雖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因建築物定期租賃所生爭執涉訟,然因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兩造於101 年1 月5 日聲請本院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爰裁定改以通常訴訟程序。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余欣璇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臺北簡易庭第二庭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