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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42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424號

原告
林智傑
訴訟代理人
余非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退還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6,050 元,此有本院之收據1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42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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