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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濟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0,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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