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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0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013號

原告
帝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妍生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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