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19號
- 原告
- 金鈺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立鈺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泰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399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