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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20號

原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訴訟代理人
陳治權
訴訟代理人
劉昭龍
被告
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阿明
訴訟代理人
徐景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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