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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73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邱筱涵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婉藝
被告
普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孫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三行「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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