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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31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紀文惠

上訴人
闕秀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梅雪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31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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