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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46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461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李紹徵
被告
亞國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熾芳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容原名許志芬.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煥章

      許煥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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