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6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趙旻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喻曉霞、林培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捌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