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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89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891號

原告
金又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
訴訟代理人
蘇琴
訴訟代理人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林慕明
被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被告
佳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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