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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047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047號
原   告
黃雪英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被   告
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原告終止與被告間之委任契約,是否可歸責於原告?仍有查明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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