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132號
- 原告
-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泉
- 被告
- 英浩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本件被告之營業設立地在臺中縣,兩造亦未有約定履行地或本院管轄之合意,依本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係屬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