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5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50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微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