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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5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508號

上訴人
原告
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微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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