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0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0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琀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