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321號
- 原告
- 徐明正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 被告
- 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長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長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