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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901號

給付保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管靜怡

原告
立泰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庭
被告
臻愛加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壽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及於100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及裁定當事人人別欄關於「被告臻愛加洲管理委員會」

、「被告臻愛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臻愛加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同法第239條可以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及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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