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901號
- 原告
- 立泰電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湘庭
- 被告
- 臻愛加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侯壽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及於100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及裁定當事人人別欄關於「被告臻愛加洲管理委員會」
、「被告臻愛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臻愛加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同法第239條可以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及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