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鍾華鍾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599號

原告
紅茅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仲
訴訟代理人
陳奎煌
原告
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運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煌
被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嗣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北簡字第5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趙芷苡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等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超全有限公司(下稱:超全公司)所有之車牌6481-EJ 自小客車(駕駛人:吳運強),與原告紅茅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紅茅屋公司)所有之車牌BI-0888 自小客車(駕駛人:陳奎煌),分別將前揭車輛依序停放在臺北市○○區○○街7巷2號由被告負責管理之日式宿舍圍牆外。民國(下同)99年 9月20日(應為19日之誤)凌晨,因凡那比颱風壓倒該址宿舍內約有數公尺高之老樹,連環撞倒年久失修圍牆,壓毀原告等停放圍牆外路旁前揭車輛,管區警員、里長及被告職員郝正先均曾到場勘查屬實,分別紀錄災情。原告等依被告職員郝正先之囑咐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詎被告竟以「宿舍內之樹木草坪修剪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負責,及樹木肇事係天災不可抗力」為由拒絕理賠。原告超全公尺所有車牌6481-EJ自小客車耗資新臺幣(下同) 60,200元必要修理費用,而原告紅茅屋公司所有車牌BI-0888 自小客車則耗資170,300元必要維修費用。前揭「臺北市○○區○○街7巷2 號」既為被告負責管理維護之老舊宿舍,對於該址宿舍舊圍牆及老樹,在颱風來襲前,應事前做好修剪樹葉或支撐固定架等基本防颱措施,被告竟疏未注意維護,以致樹倒牆垮壓壞原告等所有之系爭 2輛自小客車,緊鄰其他樹木均未傾倒歪斜,被告迄未能證明於防止災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依法自不能免責,卻又拒不賠償屢催不理。原告等爰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共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①被告應給付原告超全公司60,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9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 9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修復止,按日賠償交通費640元;②被告應給付原告紅茅屋公司170,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9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 9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修復止,按日賠償交通費 960元;③原告等請求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云云,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99年10月22日台北南海郵局1473號存證信函、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99年度民調字第862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老樹壓垮圍牆損壞系爭2輛汽車現場相片、被告施工修復圍牆相片、「耐途耐汽車維修保養中心」維修系爭 2輛汽車估價單及維修車輛統一發票等件影本佐證,

二、被告辯稱略以:系爭「臺北市○○區○○街7巷2號」確為被告管理使用之日式宿舍,刻由被告退休教授遺眷劉菊野女士使用,宿舍使用年代久遠,無管理委員會組織,查無資料係何人興建宿舍圍牆,惟依被告教職員宿舍修繕辦法第 8條規定,宿舍或舍區內之樹木草坪修剪、排水溝疏通、化糞池清理、水塔及水池河流等環境清潔,應由宿舍借用人負責。系爭遭凡那比颱風侵襲帶來之強風豪雨,造成原本生長良好且根深蒂固之大樹傾倒,係屬天災不可抗力事件,非屬樹木照顧管理不周所致,大樹傾倒壓垮圍牆造成原告等所有系爭 2輛自小客車損壞,不應要求被告賠償。被告總務處職員郝正先(現已退休)曾經前往現場查看並報修圍牆,但被告對於系爭天災造成原告等所有系爭 2輛汽車之損壞並無賠償義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並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等語,又提出被告教職員宿舍修繕辦法、被告進行系爭倒塌圍牆維修資料等件影本佐證。

三、經查: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上訴人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中央氣象局係於99年 9月17日23時30分發布中度颱風「凡那比(FANAPI)」海上颱風警報,隔日(18日)清晨 5時30分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暴風中心於19日上午 8時40分在花蓮縣豐濱鄉附近登陸,以每小時20公里速度,沿花蓮南南西方陸地繼續朝西移動,暴風圈籠罩台灣各地,瞬間最大陣風16級,在台北地區颳出10級強烈風勢,中央氣象局呼籲台灣各地區(包含蘭嶼、綠島及澎湖)及金門均應嚴加戒備,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台灣本島各縣市皆停止上班上課,以中央氣象局18日零時至19日上午10時顯示之統計數據,台北地區曾經出現10級陣風,有99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來襲,9月19日台灣本島停止上班上課」網路新聞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99年9月19日分別受理系爭2輛汽車在臺北市○○區○○街7巷2號前,遭該址倒塌之宿舍圍牆毀損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100年11月14日北市安民字第 10033904800號函及所附災害應變中心派員處理系爭被告宿舍樹木傾倒致圍牆倒塌損壞 2輛汽車之電腦紀錄表在卷,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是以系爭被告宿舍樹木因凡那比中度颱風直接侵襲台灣本島致遭強勁風勢吹襲傾倒,倒塌圍牆倒塌壓毀原告等所有 2輛汽車,係屬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至為明確。原告等應循政府處理人民遭受天然災害補償方式尋求救濟。本件查無證據證明被告就系爭天然災害導致宿舍圍牆倒塌之發生有何故意或過失。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件原告之訴均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原告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書記官 張素月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