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美智
- 訴訟代理人
- 徐士斌律師
陳怡融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承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