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碧
- 訴訟代理人
- 蘇舜煜
- 訴訟代理人
- 林松城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振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景勝
- 訴訟代理人
-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原告所施作之油漆工程與系爭停車塔置車板原有油漆顏色是否相符,仍有查明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