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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

給付勞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碧
訴訟代理人
蘇舜煜
訴訟代理人
林松城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振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勝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原告所施作之油漆工程與系爭停車塔置車板原有油漆顏色是否相符,仍有查明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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