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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4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443號

原告
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婷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桂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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