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4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443號
- 原告
- 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婷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桂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