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被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就系爭租賃契約雖曾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因系爭門牌雲林縣斗六市○○路176號(1樓、2樓)及同市○○路50號(1樓、2樓)房屋均為原告所有,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原告請求權基礎既係民法第 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無效,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