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48號
- 原告
-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煜喆
- 被告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就系爭租賃契約雖曾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因系爭門牌雲林縣斗六市○○路176號(1樓、2樓)及同市○○路50號(1樓、2樓)房屋均為原告所有,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原告請求權基礎既係民法第 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無效,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