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7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723號
- 原告
- 得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戈文
- 訴訟代理人
- 汪信芳
- 被告
- 陳健益
- 訴訟代理人
- 楊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被告於調解期日出具之委任狀亦記載被告地址為新北市新莊區○○○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綜觀原告提出之相關書狀及證據,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