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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751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紀文惠

上訴人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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