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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石妃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慧美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6 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上訴人住所地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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