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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56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余欣璇

原告
北一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倩如
被告
三禾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元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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