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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聲字第1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聲字第10號

異議人
即原告
李義雄

上列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何案件(本院100年度北聲字第9號或99年度北訴第19號)之審判長所為之何項指揮訴訟違法聲明異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未於聲明異議狀內載明對何案件之審判長所為之何項指揮訴訟違法聲明異議,其書狀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