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林燕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七十五年度整字第一號、七十七年度整更字第十六號案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亞公司)之債權人,亦為新亞公司之重整監督人,新亞公司目前與其他債權人仍有訴訟進行中,對聲請人將有影響,故聲請人應為本院75年度整字第1號、77年度整更字第16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為明瞭上開案件之情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相關卷證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影本1紙及本院75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75年度整字第1號、77年度整更字第16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