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七十五年度整字第一號
臺灣薹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七十五年度整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整人
- 甲○○
重整監督人 經濟部
右聲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裁定,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重整監督人之記載,除經濟部、台灣省合作金庫、乙○○外,另有丙○○,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三巷三十二號六樓,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之誤繕,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