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之國際有限公司及田麗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225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調解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之國際有限公司及田麗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225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調解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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