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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之國際有限公司及田麗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225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調解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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