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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3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30號

原告
凱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昆廷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伍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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