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88號
- 原告
- 國元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周
- 訴訟代理人
- 張元宵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中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