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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訴字第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訴字第16號

原告
何恭尚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複代理人
葉文祥律師
被告
常則儀
訴訟代理人
陳英章
被告
范揚揚
訴訟代理人
康淑貞
被告
吳佩倩
訴訟代理人
李懿哲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方面七㈠第二行關於「…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記載,應更正為「…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