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訴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訴字第16號
- 原告
- 何恭尚
- 訴訟代理人
- 翁祖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文祥律師
- 被告
- 常則儀
- 訴訟代理人
- 陳英章
- 被告
- 范揚揚
- 訴訟代理人
- 康淑貞
- 被告
- 吳佩倩
- 訴訟代理人
- 李懿哲
- 複代理人
-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方面七㈠第二行關於「…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記載,應更正為「…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