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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調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調字第24號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之國際有限公司及田麗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0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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