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他字第4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他字第4號

原告
趙蓁蓁
被告
聯一牛排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繡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蓁蓁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捌元。

聯一牛排館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0日以98年度北簡救字第23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2號、99年度勞簡上字第8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4,080元,應由被告負擔3,672元、由原告負擔408 元,又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應由當事人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第二審裁判費 3,810元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4,080元,應由被告負擔3,672元、由原告負擔408元。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2,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元,應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原告應向本院繳納4,218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3,672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他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費用之徵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