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