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06號原 告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達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顏邦峻律師 被 告 梁曉政 訴訟代理人 侍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