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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0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06號

原告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達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邦峻律師
被告
梁曉政
訴訟代理人
侍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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