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1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原慶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海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峰 訴訟代理人 柯佩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稱之「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請求被告薪資及獎金新臺幣(下同)58,800元;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提起反訴,以本件原告於任職期間內有詐領被告公司款項行為,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主張之反訴標的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本訴標的基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兩者顯非由同一法律關係所生,且反訴與本訴之審判資料、攻擊防禦方法亦無共通性及牽連性,則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訴中提出之反訴,依前揭民事訴訟法260 條第1 項之規定,於法未合,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