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1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廖原慶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海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峰
- 訴訟代理人
- 柯佩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稱之「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請求被告薪資及獎金新臺幣(下同)58,800元;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提起反訴,以本件原告於任職期間內有詐領被告公司款項行為,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主張之反訴標的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本訴標的基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兩者顯非由同一法律關係所生,且反訴與本訴之審判資料、攻擊防禦方法亦無共通性及牽連性,則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訴中提出之反訴,依前揭民事訴訟法260 條第1 項之規定,於法未合,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