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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管靜怡

原告
楊偉良
被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法定代理人
許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有僱傭契約,而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惟被告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同區,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被告出具函文及於調解時提出委任狀存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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