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楊偉良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有僱傭契約,而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惟被告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同區,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被告出具函文及於調解時提出委任狀存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