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克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靖琪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