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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靖琪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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