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羅富美
- 當事人蔡宇欣、頂天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原 告 蔡宇欣 被 告 頂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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