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7號
- 原告
- 晏壽梅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忠律師
- 被告
- 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義
- 被告
- 聯昶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七日就被告於100年2月24日所提答辯(二)狀及所附各該證物,提出準備書狀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提出送達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