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78號
- 原告
- 徐浩軒
- 訴訟代理人
- 吳雨學律師
- 被告
-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李後政律師
- 被告
- 黃啟瑞
- 被告
- 張三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君錚
- 訴訟代理人
- 張傑
- 訴訟代理人
- 葉大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被告
- 立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津
- 訴訟代理人
- 王景正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鋒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丞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 CHAMPION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峯
- 訴訟代理人
- 唐家駿
- 被告
- 劉振忠
- 被告
- 劉振山
- 訴訟代理人
- 柯藹芬
- 被告
- 魏志旭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所
為之簡易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所為之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78號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 ├─────┼─────────────┼─────────────┤ │主文第一項│被告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 │ │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 │ │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之利息。 │之利息。 │ ├─────┼─────────────┼─────────────┤ │事實及理由│資遣費7,063元、「預告工資1│資遣費7,063元、「預告工資1│ │欄(判決第│,500元」之給付,原告無奈同│5,000元」之給付,原告無奈 │ │3頁末5行)│意後,兩造於100年8月29日洽│同意後,兩造於100年8月29日│ │ │談薪資事宜… │洽談薪資事宜… │ ├─────┼─────────────┼─────────────┤ │事實及理由│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 │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 │ │欄(判決第│為45,000元,被告依法應給付│為45,000元,被告依法應給付│ │4頁第6行)│「預告工資45,000元」(計算│「預告工資15,000元」(計算│ │ │式:45,0003010=15,000│式:45,0003010=15,000│ │ │)… │)… │ ├─────┼─────────────┼─────────────┤ │事實及理由│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 │(判決第5 │且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且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 │頁末2行) │定資遣原告應給付預告工資「│定資遣原告應給付預告工資「│ │ │預告工資45,000元」及資遣費│預告工資15,000元」及資遣費│ │ │7,063元乙節… │7,063元乙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