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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號

原告
鑫業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
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
被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鄭永麒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士民,嗣變更為鄭永麒,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影本在卷足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鄭永麒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爰依職權命鄭永麒為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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