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號
- 原告
- 鑫業景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華
- 被告
-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鄭永麒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士民,嗣變更為鄭永麒,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影本在卷足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鄭永麒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爰依職權命鄭永麒為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