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159號原 告 張繼明即安達企業社 被 告 郭耀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