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382號
- 原告
-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發
- 訴訟代理人
- 呂淑錦
- 被告
- 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立地雖在台北市○○○路○段51號6樓,惟兩造間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園區所在地之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東方科學園區管理規約第39條第2項約定在卷可稽,是兩造依該園區規約,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開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