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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382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嘉芬

原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金發
訴訟代理人
呂淑錦
被告
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立地雖在台北市○○○路○段51號6樓,惟兩造間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園區所在地之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東方科學園區管理規約第39條第2項約定在卷可稽,是兩造依該園區規約,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開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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